规章制度
中共肇庆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中共肇庆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肇庆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简称市律师行业党委)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委对全市律师行业的政治引领和保障作用,确保党对律师行业的绝对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肇庆市律师行业党委受中共肇庆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委“两新”工委)和中共肇庆市司法党组双重领导,受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简称省律师行业党委)指导,日常工作受市司法局党组领导,负责指导肇庆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绝对领导原则。确保党的政治理论和各项政治主张在全市律师行业得到贯彻和落实,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定期向市委“两新”工委、市司法局党组和省律师行业党委报告工作;

(二)从严治党原则。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压实市律师行业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律师行业党内政治生活,确保党委的工作活力和党的集中统一;发挥政治引领与支持市律师协会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市律师行业党委应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予以推进、抓好落实;

(四)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团结和服务全市律师行业全体从业人员是市律师行业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四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省司法厅党委、省律师行业党委和市司法局党组关于对律师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市委“两新”工委、市司法局党组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全市律师行业正确政治方向;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指导全市律师行业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实现和保持党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指导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做好广大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从严治党要求;

(四)指导全市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律师行业统一战线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做好对非中共党员律师的引导,关心和维护广大律师合法权益,团结、影响和带动律师队伍积极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

(五)负责全市律师行业评优评先的审核把关,承担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工作情况综合分析和报告;

(六)负责市律协党的建设工作,支持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督促协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讨论研究市律协改革与发展以及律师行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律师参政议政的优势作用,提高律师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九)完成市委“两新”工委和市司法局党组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律师行业党委、市委“两新”工委、市司法局党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

(二)研究落实市司法局党组和省律师行业党委交办的有关事项和需要以市律师行业党委名义向市委“两新”工委、市司法局党组、省律师行业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规划、涉及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向市律协提出的重大事项及重要人事问题建议,市律师行业党委使用2万元(含)以上的经费开支等事项。

(五)审议市律协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提请决定的事项;

(六)研究全市律师行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应当提交市律师行业党委研究的有关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推进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重要工作;

(九)党委书记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1次。如有急需讨论的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专职)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负责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人员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党委书记请假。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议题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所有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专职副书记审定。

第九条  以下事项需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审议:

(一)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规划,涉及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年度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二)全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专项工作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市律协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市律师行业党委或市律协名义开展的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三)市律协章程修正案、换届选举方案、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等需要提交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四)推荐全国和广东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和监事候选人选,市律师行业负责人、工作人员人选;

(五)党建工作需要使用资金事项,使用经费金额2万元以上需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资金使用由党委书记审核批准;1万元以下由专职党委副书记审核批准。

(六)党委书记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党委分管成员应对议题准备情况及提交会议讨论的文稿质量审核把关。提交党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如涉及重大问题,一般应事先征求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党委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前2日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时间及地点,在会前把相关议题材料分送各党委成员。参会人员应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一般程序为:由分管的党委成员就议题作说明;参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需要表决的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书记末位表态。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党委工作人员应当会前予以说明,会后向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按分工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在党委决策改变之前,应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研究事项不得随意向外传播或者泄露。

第十六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和直接联系律师事务所工作机制。市律师行业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具体按年度市司法局党组民主生活会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民主生活会后,会议情况报送市委“两新”工委、市司法局党组。

市律师行业党委中心组学习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等内容展开,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每年不少于4次。党务负责人按年度提出学习计划报党委书记审定。市律师行业党委成员每年直接联系1-2家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联系律师事务所要兼顾党建规范化建设较好和较薄弱的党组织。通过宣讲党课、谈心谈话、列席会议、参加活动等方式,加强具体指导,推动整体提升。

第十七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设专职党务工作者,以市律协秘书处为日常工作办理机构。

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党务工作者工作职责:

(一)协助党委日常工作,负责党委各类会议、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起草各类党委公文、简报,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跟进督办党委各项工作部署、决定的落实执行情况,协调督促跟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四)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调研;

(五)协助抓好党员律师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律师教育工作;

(六)负责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数据统计、汇总分析工作;

(七)联系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和有关单位开展律师行业党建有关工作;

(八)完成党委书记、副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依托市律协工作委员会和市律协秘书处设立群团组织等工作部门和机构。

第十九条 市律师行业党委设专门帐户,专门用于党建工作经费。每年从市律师协会年度预算中划拨一定的党建经费用于开展党建各项活动。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党建工作补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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