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2015年8月18日第七届理事会表决〈书面〉通过,2021年3月21日第九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肇庆律师行业的奖励工作,保证肇庆市律师协会(下简称本会)会员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律师法》《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对会员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会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律师行业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肇庆律师行业发展、律师业务开拓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章 奖励方式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奖励方式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在肇庆市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彰;
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阶段、时期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予以鼓励、表扬;
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在一段时间内授予优秀、先进等荣誉称号。
通报表扬、嘉奖原则上可不定期进行。授予荣誉称号每届理事会期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六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个人会员,应予以奖励: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勇于探索创新,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律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依法执业,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受到好评的;
(三)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省、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常年坚持在律师工作中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效益的;
(六)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七)积极参与人大、政协、政府、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对律师社会形象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参加各级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表现突出的;
(九)对我市律师协会自身建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应予以奖励: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律师事务所及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律师行业处分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业务在某些法律专业领域形成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
(三)积极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四)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会员奖励工作的规则制定和修改、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工作的评审;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通报表扬、嘉奖奖励工作的奖励评审和推荐给上一级律师协会奖励的初评;秘书处负责奖励工作日常事务。
第四章 推荐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奖励推荐工作由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本会推荐;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的奖励推荐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条 本会授予会员荣誉称号实行限额推荐制度。限额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理事会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向秘书处提交会员奖励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建议上一级律师协会予以奖励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进行初评并经公示程序后,出具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提交上一级律师协会会员奖励专门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认为应当由本会直接予以奖励的,由秘书处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应征得候选人、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参加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规则
(一)本会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予以通报表扬、嘉奖、推荐给上一级律师协会奖励的,会长办公会议可采用书面评审、微信会议、现场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二)本会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授予荣誉称号的,理事会可采用现场会议、微信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三)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召开评审会议的程序及表决通过的比例,依相应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评审结果由秘书处负责对外发布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由负责评审的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审查和决定。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由会长签署推荐书或会员奖励决定予以授奖。
第六章 授奖
第十八条 对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以本会文件形式公布“肇庆市律师协会奖励决定”,下发到全市律师事务所,并在本会网站上同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对会员予以嘉奖的,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符号的,颁发奖牌及证书。
第二十条 对获得本会通报表扬、嘉奖、荣誉称号的个人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酌情发放适当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会员的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及本会诚信信息系统,作为会员参加各类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下设各委员会和委员进行奖励,由理事会负责评审并参照本办法执行。本会及下设各委员会在单项活动中进行的奖励,不适用本办法,按活动方案内容评奖后报本会授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