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肇庆市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肇庆市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22年2月26日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本会考核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制订和指导实施每年的肇庆市律师继续教育计划,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凡在肇庆市注册执业的律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建立健全我市律师继续教育机制,完善基础培训教育内容,推动高端培训教育工作。
本会鼓励律师有计划、多渠道参加提高性、高层次在职学历教育。

第二章  培训职责
第五条 本会对全市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履行以下职能:
(一)制订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组织举办本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聘请专家举行前沿、专题讲座;
(三)指导、管理本市各律师事务所在所内开展各类日常培训活动;
(四)负责本市律师教育培训课时的统计和考核;
(五)选派律师参加司法部等部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以及其他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论坛、研讨等活动;
(六)应由本会承担的与全市律师教育培训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所的培训管理制度,制订本所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日常教育培训,督促本所律师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并为律师参加学习提供有力支持。
 
第三章  教育培训的内容及课时
第七条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一)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
(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四)律师实务和执业技能;
(五)律师前沿、涉外业务专项法律事务;
(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七)律师行业管理规范;
(八)律师职业规划和业务拓展技能;
(九)律师心理健康;
(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发展与规范;
(十一)根据我市律师行业发展需要的其他培训。
第八条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律师应当参加不少于40个课时的教育培训,其中现场培训不得少于6个课时,具体要求如下:
(一)政治思想、法治教育培训的现场培训不得少于2个课时;
(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现场培训不得少于2个课时;
(三)法律业务现场培训不得少于2个课时。
第九条 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没有按上述第八条完成规定课时学习的,暂缓年度考核,待补满年度培训课时后方可考核。
第十条 根据继续教育的不同形式,对执业律师培训课时的认定采取如下方式:
(一)参加本会要求的网络课程培训或举办的培训活动
参加本会要求的网络课程培训的,课时认定以网络培训机构网上出具的学习凭证上的课时为准;本会举办的现场培训活动,按课程时间1:1计算课时,结合现场签到表和律师现场培训课时记录卡认定课时。
(二)参加学历教育或有关的培训
参加学历教育学习、在外省市或境外接受培训的,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培训,经本会确认后,根据其培训的时间1:1计算课时,本类培训总计不超过考核年度20个培训课时。
(三)参加各类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学术研讨会等
考核年度内参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学术研讨会,或省、市两级律师协会或法学会组织的与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相关的各类学术活动等,经本会确认后,根据其培训的时间1:1计算课时,本类活动总计不超过考核年度20个培训课时。
(四)担任岗前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培训授课教师
担任讲师的按照授课时间的三倍折算课时。
(五)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
律师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相关的文章或公开出版发行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类著作可折算为本年度的培训课时。
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相关的文章根据内容和篇幅,两千字以上五千字以下的可折算为10个课时,五千字以上一万字以下的可折算为20个课时,一万字以上的可折算为30个课时。发表论文总折算不超过30个课时。
律师个人发表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类著作,可折算为40课时;律师合著的,合著人所得课时总计可折算为40课时。
(六) 参加可折算现场培训课时的其他活动
1.参加市律师行业党委组织的集体活动、各党支部或律师所组织的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的,按活动时间1:1折算本办法第八条(一)的现场培训课时;
2.参加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或法律宣讲活动的,按活动时间1:1折算本办法第八条(三)的现场培训课时;
3.参加本会举办的沙龙、演讲赛、辩论赛、征文、微普法等活动,可折算本办法第八条(三)的现场培训课时,具体课时量以本会相关通知为准;
4.律师所写法律业务、律所管理、党建类等文章(1500字以上)刊登于本会网站(公众号)的,每篇文章可折算本办法第八条(三)的现场培训2个课时。
律师参加上述相关活动等可折算现场培训课时的,可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给本会秘书处计算现场培训课时。
第十一条 凡参加律师年度考核的律师,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因伤病或生育等原因超过半年以上的,经向本会申请,继续教育课时可减半或免予执行。
第十二条 年满60周岁的执业律师,经向本会申请,继续教育课时可减半执行。
 
第四章  培训方式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或不定期短期培训;
(二)专题讲座;
(三)研讨会(沙龙、论坛);
(四)网络培训;
(五)学历教育;
(六)专业资格教育;
(七)国(境)外进修培训;
(八)其他培训方式。
第十四条 在法律院校、系教授有关法律课程的兼职律师,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  培训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情况纳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建立登记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律师在年度执业考核时应按下列要求提交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一)本会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网上出具的学习凭证;
(二)律师现场培训记录卡;
(三)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的,应提交在读院校的书面证明;
(四)参加本会之外的单位的各种培训和研讨会的,应提交相关书面证明;
(五)担任岗前培训以及其他业务培训授课教师,应提交相关书面证明;
(六)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的,应提交相关刊物或著作核对;
(七)本会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提供继续教育虚假证明或弄虚作假取得证明材料的,经本会查实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行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训与继续教育经费列入本会会费预算,确保继续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因疫情影响等原因,本会可适当减少当年度现场培训课时。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必须完成本办法所规定的40个培训课时,其中现场培训(不分类别)课时不得少于6个课时。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参加本单位的业务教育培训的,可按其培训时间1:1折算培训课时,考核时由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课时计算,由本会秘书处在每年三月底凭证统计,作为律师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培训和继续教育年度统计起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每一年度完成的培训课时仅在当年度有效,当年取得的培训课时超出本办法规定课时的,不予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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