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肇庆执业申请工作指引

 为确保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肇庆的执业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肇庆市司法局现发布相关执业申请工作指引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可以申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律师执业: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3.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的执业律师;
  4.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5.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6.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7.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香港、澳门或内地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在内地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或被从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中剔除姓名或取消注册的。

  二、办理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37 号);
  3.《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粤司规〔2022〕2 号)。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含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
  1.电子材料由申请人拟申请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填写和提交,所填写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填写的内容一致。申请端口已于2022年6月15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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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纸质材料统一用A4 纸格式,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所有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在每一页右下角签名,并签上提交日期;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3.材料清单

4.注意事项: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时,如持有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执业证、港澳居民律师执业证,应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
  申请注销上述执业证书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时限

五、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拟申请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点击申请中心“我要申请”,选择“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申请”,按照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并上传电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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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到电子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处理。
  经审查,电子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电子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通知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
  3.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
  4.广东省司法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制作并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准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办理方式和地点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咨询业务,市司法局开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绿色通道”。
  (一)申请人可将材料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1.现场:请于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提交到肇庆市端州区景泰路1号市司法局613室;
  2.邮寄:请将材料邮寄至肇庆市端州区景泰路1号市司法局613室律管科收,电话:0758-2741382。
  (二)业务咨询
  咨询电话:0758-2741382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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