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律协[2011]26号
转发省律师协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省律协《关于修改〈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律协[201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