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5日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肇庆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类别】本会会费包括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是指在广东省司法厅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交纳的团体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是指在广东省司法厅取得律师执业证和其他相关工作证件的律师交纳的个人会费。
第三条【会费标准】根据我会会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标准收缴会费:
(一)团体会员会费
根据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状况,团体会费实行地区和律师执业类别分类,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1.德庆、广宁、怀集、封开四个县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会费为15000元/所/年;
2.市直律师事务所和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会员费为20000元/所/年;
3.国资律师事务所会费为8000元/所/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
1.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公司律师的个人会费为2000元/人/年;
2.国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个人会费为1000元/人/年。
以上团体会员的会费中包含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个人会员的会费中包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均由本会代收代缴。
第四条【计费周期】会费按年度收缴,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为一个计费周期。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获准执业后成为本会会员时间不满一个会费收缴年度的,当年会费按月数计算,自成为本会会员的次月开始计算会费。
第五条【收缴时间和方式】本会个人会员与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的会费,会员应于每年年度考核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给本会。被暂缓年度考核的会员,仍应当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费减免】本会对以下会员减免相应的本会会费:
(一)对公职律师个人会员、法援律师个人会员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免收本会会费;
(二)对新执业的律师免收一年的本会会费;
(三)女律师怀孕和产假期间免收一年的本会会费;
(四)对新来肇执业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免收两年的本会会费;
(五)对满70周岁的律师每年减收本会会费的50%。
符合上述(二)至(四)项条件的律师在本会仅可享受一次会费免收,满70周岁的律师不受会费减免次数限制。律师申请会费减免时应向本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会员均应按《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费(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
第七条【会员跨转】在一个计费周期内,会员执业地发生以下变化的,会费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从本省外市转入本会的会员,按本办法第四条收缴会费;已经在转出地市律协交纳了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的,可向广东省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后不再重复交纳该部分会费。
(二)从本会转出到其他省份或本省他市而注销本会会员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予退费。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成为本会会员的,按本办法第四条收缴会费。
第八条【申请退费】会员重复或超额向本会交纳会费,可以向本会书面申请退还重复或者超出会费标准的部分。经核查属实的,本会应予以退还。
第九条【不予退费】会员资格终止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违规处理】会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会费交纳义务的,本会依章程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经责令后仍拒绝履行会费交纳义务,按照本会章程及行业管理规范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