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肇庆市律师协会委员会评优办法

 

2024年89日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肇庆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调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包括秘书,下同)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根据《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员会评优办法具体包括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秘书)评优工作,评优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三条 本会委员会包括相关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秘书)评优工作。

第五条 本会监事会负责对评优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会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评优工作小组,对委员会和委员会主任进行评分,根据评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向理事会推荐候选人,由理事会审议确定优秀委员会和委员会主任名单。理事会未通过推荐候选人的,评优工作小组可依评分排名再次向理事会推荐候选人。

本会秘书处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分数统计、排名。

第七条 各委员会自行推荐优秀委员(秘书)候选人,由理事会审议确定。理事会未通过推荐候选人的,委员会不再补充推荐。

第八条 委员(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优,已经评定的应当取消:

(一)评选年度内受过行业处分或处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党纪处分的;

(二)律师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受到刑事立案调查的;

(四)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严重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章 委员会评优

第九条 评选出的优秀委员会数量为委员会总数的35%。

第十条 参与评优的委员会需在1月5日前向律协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三)工作开展数量以及时长(外出的活动不包括路途时间);(四)本委员会各委员参与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五)本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中律师行业人员参与人数情况,线上进行的活动需特别注明;

     (六)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评优工作小组实名对参与评选的委员会进行评分,按照平均得分高低进行排名确定优秀委员会候选人,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章 委员会主任评优

第十二条 评选出的优秀委员会主任数量为委员会总数的35%。

第十三条 参与评优的委员会主任需在1月5日前向律协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的个人工作总结以及担任主任的相应的委员会的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评优工作小组实名对参与评选的委员会主任进行评分,按照平均得分高低进行排名确定优秀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秘书)评优

第十五条 各委员会可推荐的优秀委员(秘书)候选人人数,根据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其中5名以下(含5名)的委员会可推荐1名优秀委员(秘书)候选人,5名(不含5名)至10名(含10名)的委员会可推荐不超过3名优秀委员(秘书)候选人,10名(不含10名)至20名(含20名)的委员会可推荐不超过5名优秀委员(秘书)候选人,20名以上(不含20名)的委员会可推荐不超过6名优秀委员(秘书)候选人。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均可参与委员(秘书)评优。

评优工作小组确定优秀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后方开展委员(秘书)评优工作。已经确定为优秀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委员会主任,不再参与自己担任主任的委员会的委员(秘书)评优,但可以参与自己未担任主任的委员会的委员(秘书)评优。

第十七条 各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按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排名并推荐排名在前的委员(秘书)作为候选人。可推荐人选最后一名有多人得票相同的,则对他们再进行一次投票,根据得票多少推荐得票最多者,如果再次投票得票最多者还是多人的,则不再进行投票,实际推荐候选人人数可少于可推荐人数。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主任或者负责的副主任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组织投票以及排名等推荐工作。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九条 对当选的优秀委员会、优秀委员会主任、优秀委员(秘书),由本会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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