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3年9月23日肇庆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0年7月19日肇庆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24年9月8日肇庆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监事会职责,加强对肇庆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监督,保障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由肇庆市律师代表大会设立,是肇庆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肇庆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 监事会的工作宗旨:加强行业内部民主自律制度的建设,推进行业和谐、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条 监事会的工作原则: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七条 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
第八条 监事会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本会机构是否坚持党的领导,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落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
(二)监督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等制定、修改、废止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本会机构遵守章程、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的情况,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章程和行业规则的规定;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本会机构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监督委员会及有关机构等设置、运行、终止程序与效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七)监督会费或其他费用的收支、预算、决算和使用情况,以及本会资产管理的情况;
(八)监督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九)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本会其他机构的会议,并可在会上发表监督意见;
(十)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各委员会等提出监督意见;
(十一)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十二)对不符合本会规定任职条件或不能履职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主任有权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三)审议监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本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辞职申请;
(十六)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或其他专项审计,并向本会公布结果。
第十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本会机构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或议案等,各相关机构应提前通报监事会,以利于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
监事会有权调取本会各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以监督本会决策及管理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各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应向相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上述相关机构应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对该事项作出是否报告代表大会的监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有监事列席监督的本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各委员会等本会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监事会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作出会议决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逾期监事会无权提出异议。
对于没有监事列席的本会各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监事会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下设的工作小组或指派监事与理事会下设的各委员会进行对口工作联系,并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等本会机构工作会议的方式实施监督。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以监事会的名义对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如列席会议的监事有不同意见或把握不准,不能当场发表监督意见的,可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监督意见后发表。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作出,均须由监事会讨论通过,并以监事会的名义用书面形式作出。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作出任何决定。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建议和意见;有权对表决事项作出赞成、弃权、反对的决定。对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全体监事应予遵守并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每次监事会会议例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的事项。
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决定或者提议形成的10日内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如有表决事项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受托监事接受委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二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监事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与监事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相关监事应当主动回避。相关监事未能主动回避的,由监事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监事长发生上述应当回避事由未能主动回避的,由监事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监事要求增加讨论事项的,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名。对监事会决议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时可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监督意见书、监事会决议,由监事长签发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有关机构、部门。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理事会、秘书处的负责人或律师代表列席监事会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工作情况,经监事长决定,可置备在肇庆市律师协会处公布,便于律师代表和全体律师了解和监督。
第三章 监事长、副监事长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律师代表大会从监事会全体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对外代表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的职责:
(一)代表本会监事会对外开展职务活动;
(二)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四)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各委员会会议等;
(五)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签署监事会的各项决议、监督意见书和其他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监事长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重要活动;
(三)受监事长委托,召集并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
(四)完成其他应当负责的工作。
第四章 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本届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监督义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职责: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依照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并有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建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接受监事会指派或监事长委派列席委员会相关会议及重要活动;
(四)接受和完成监事会、监事长指派或安排的工作,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律师代表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
(六)其他应由监事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完成监事会指派工作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由监事署名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协作、紧密团结,共同履行好监事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秘书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秘书由本会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中安排,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
(二)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收集、记录;
(三)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本会相关机构的工作会议安排通知监事长、副监事长、对接监事;
(四)负责监事会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的保管及整理归档;
(五)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的对外联络、送达等工作;
(六)根据监事长的决定,将监事会的重要事项编入律师协会大事记;
(七)协助监事会与监督对象进行信息沟通;
(八)完成监事长和监事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对于监事会的工作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与本会章程规定有冲突时,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