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

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

20249月8日肇庆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八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肇庆市律师协会,简称肇庆市律协下称“本会”,英文名称:ZHAO QI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ZQLA,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肇庆律师的自律性管理组织,依法为肇庆市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律师协会联络站、联络组或工作委员会。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景德路19号国资大厦701室。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坚决维护律师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引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肇庆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肇庆市民政局。

本会依法接受肇庆市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肇庆市律师行业党组织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二)加强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三)制定我市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四)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组织实施律师执业保险工作;

(六)制定并执行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执行实施上级律师协会制定的处分办法;

(七)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处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八)对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实习人员及已成为本会会员的执业律师进行品行考核;

(九)组织指导、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

(十)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十一)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会员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十二)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十三)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对外交流,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社会形象;

(十四)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

(十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活动 ;

(十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十七)收取、使用、管理会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且在肇庆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依法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且住所在肇庆市的律师事务所,依法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在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在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设立的福利和救助权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并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接受本会指导、帮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支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并提供工作保障;

(六)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维护个人会员执业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按规定交纳和代收会费;

(十)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十一)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实习指导和实习管理;

(十二)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

(十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应遵守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并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履行职责,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机构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提交由本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到新执业地的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被予以刑事处罚的,但属于过失犯罪的除外;

(六)被开除公职的;

(七)受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八)律师执业证书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注销、吊销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会员在担任本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或担任相应职务期间,会员资格终止的,其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其担任的相应职务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变更住所至本市以外区域的;

(二)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受到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届期限为四年,每届至少举行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必要时,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或者经监事会提议,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举行,但讨论重大事项的应当以现场方式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选举或推选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规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四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从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过党纪处分的已过处分影响期

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监事的会员和本会会长是本会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理事会确定。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律师代表。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是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的候选人。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肇庆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正、副会长;

(三)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担任理事、监事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律师代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监督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和增补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六)变更或者撤销理事会不当的决议;

(七)审议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的相关事项;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大会,且未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每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代表的委托,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第二十七条  十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秘书处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对代表的提案、建议和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向本会提出的提案、建议和意见,由秘书处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应当提交代表审议。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本会提出的提案、建议和意见,经秘书处审查决定作为提案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办理意见,其办理意见应当书面告知提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办理,并以书面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与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从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执业满两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及较强议事能力,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与当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确实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在任期内,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有正当理由但没有请假,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其理事职务自动解除,并由理事会予以公示。理事缺位由当届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每届增补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理事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本会相关规章制度;

(五)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六)推选广东省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的代表和理事、监事候选人;

(七)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八)决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并制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九)决定本会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

(十)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职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一)审议理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三)审议批准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辞职申请;

(十四)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十五)审议本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修改方案报律师代表大会表决;

(十六)聘用和解聘本会的秘书长;

(十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司法行政部门和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

理事会议案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理事会作出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并于七日内发送全体理事并抄送全体监事。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未指定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举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为理事会的常设议事机构。经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八名。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副会长应当从本市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理事中选举产生。

正、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每届更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开展职务活动;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未指定副会长或被指定的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选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召集理事会并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拟向理事会提交审议的事项,讨论决定除应由理事会、代表大会决定之外的其他非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决定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设置、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日常工作安排,审议通过秘书处内部工作规则;决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人选;决定本会临时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协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监事应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公益活动的专职执业五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两年以上且无不良记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本会机构是否坚持党的领导,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否落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

(二)监督本会章程、规章制度等制定、修改、废止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本会机构遵守本会章程、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的情况,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章程和行业规则的规定;

(四)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本会机构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监督委员会及有关机构等设置、运行、终止程序与效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七)监督会费或其他费用的收支、预算、决算和使用情况,以及本会资产管理的情况;

(八)监督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九)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本会其他机构的会议,并可在会上发表监督意见;

(十)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各委员会等提出监督意见;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十二)对不符合本会规定任职条件或不能履职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向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罢免、解聘或免职的建议;

(十三)审议监事会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向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报告工作;

(十五)审议批准本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辞职申请;

(十六)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监事会对外开展职务活动;

(二)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决议;

(四)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各委员会会议等;

(五)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签署监事会的各项决议、监督意见书和其他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权,或由监事会指定一位副监事长代行使监事长职权;监事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从副监事长中选出新的监事长。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监督工作。必要时,可受监事长委托,召集、主持监事会工作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程序监督、结果监督和执行力监督。监事会工作规则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监事会对监督对象可以提出监督评价意见,作为其年度考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经监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若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在提议提出之日起十日内,就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监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并于七日内发送全体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在任期内,没有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但没有请假,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职务自动终止,并予以公示。

监事缺位由当届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情况可向监督对象提出建议,但不能代替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作出任何决定。如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认为确有必要,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事项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二条  监督对象在接到监事会建议时,应及时向监事会通报对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名单应当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和肇庆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

        

第八章  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本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按规定需由理事会决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行业有关业务指引规范。

第四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提出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秘书处备案。理事会根据各委员会工作计划作出委员会经费预算安排,各委员会在预算范围内按程序自主安排使用活动经费,预算外支出需报秘书处审核后由会长办公会议提交理事会批准决定。

 

第九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市律师行业党委领导下,开展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支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提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质量。

第五十条 加强政治学习,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培训的必修课,引导会员学深悟透做实。

第五十一条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没有党员的团体会员,应当支持配合上级组织选派的党建指导员开展党建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二条 设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应由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负责人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党建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支持党组织在律师选聘、评优推荐、表彰奖励、合伙人晋升、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等工作中发挥政治把关作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规章制度及评优表彰等其他重大事项应报肇庆市律师行业党委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党建各项活动,设立相应工作机构,为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和经费保障。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成功办理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五)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可以单独或者合并给予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的处分,建议广东省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本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会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当事人按规定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八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九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或公示。

第六十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六十一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会员必须按照理事会通过的《肇庆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下一年度会费。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经责令仍拒绝履行会费交纳义务,限制其相关会员权利福利等,并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行业宣传;

(六)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和处理投诉工作;

(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九)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公益事业经费支出;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

(十三)设立我市律师行业发展基金。

(十四)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五条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财物和资金及其孳息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同时接受肇庆市司法局和肇庆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算、决算,单独建立会费收支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 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十五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与本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财务、印章、档案、人员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或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第七十  本章程由肇庆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修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  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  依照本章程召开的会议形式包括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其他通讯形式会议。

第七十  本章程经肇庆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肇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十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  本章程经2024年9月8日第十届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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