衷心感谢省、市律协提供的宝贵机会,让我得以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法律实务专题培训。三天的学习干货满满,现结合跨境破产法律事务课程所学,汇报以下心得体会:
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格局,在破产领域形成了制度壁垒,制约着市场要素流通与困境企业拯救。当前跨境破产案件面临三大核心痛点:法律理念差异(内地偏重清算,港澳强调重生)、程序衔接不畅(互认机制落地后具体协作仍存障碍)、应对能力不足(面对集团破产、无形资产处置等新挑战手段有限)。英美破产法体系成熟、工具灵活,特别是美国《破产法典》提供了重要参照。借鉴其精髓,可从以下四方面推进:
一、引入"债务人占有融资"制度,激活拯救引擎
美国破产法第11章允许债务人在破产期间持续经营,并通过"债务人占有融资"(DIP Financing)获取清偿顺位超级优先的新资金,极大激励了投资者"输血"意愿。目前内地《企业破产法》对共益债务规定较为原则,缺乏DIP融资的明确激励与保障,导致实践中引入新融资困难重重。大湾区可率先探索,在审理涉港澳因素的破产重整案件时,通过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明确DIP融资的超级优先权效力,并制定标准化协议。这既能吸引港澳及国际资本参与重整,又能为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救命钱",精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确立"主要利益中心地"原则,破解管辖难题
英美法广泛采用"主要利益中心地"(COMI)原则,即债务人COMI所在地法院启动的破产程序应获其他法域普遍承认与协助,为跨境管辖冲突提供了清晰标准。内地与港澳的互认机制虽已采纳类似概念,但认定标准仍需细化。大湾区法院可联合发布指引,明确COMI的考量因素:总部所在地、主要资产分布、主要债权人及员工所在地、管理机构驻地等。对于三地均有业务的集团企业,可借鉴"集团破产"理论,探索核心实体所在地法院主导的协同程序,通过程序协议统一资产处置与债权人沟通,避免程序碎片化,提升清偿效率。
三、推广"预重整"模式,提升司法效率
英国"预重整"制度允许债务人在进入正式程序前与主要债权人谈判并拟定重整计划,法院批准后立即生效,大幅缩短程序时间,保留企业价值。大湾区市场经济活跃、效率要求高。可借鉴该模式,鼓励困境企业在早期即在专业机构(联合港澳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协助下与债权人开展谈判。法院对已获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方案可快速审查批准,实现"重整不停产",降低程序对企业经营的冲击,节约司法资源,达成"快效救"。
四、强化管理人职权与跨域协作,打造专业"执行官"
英美制度中管理人享有广泛调查权、撤销权及经营权,是程序推进的核心。大湾区应双管齐下:一是开展管理人专项培训,提升对跨境融资的审查、谈判与监督能力,引入港澳优秀管理人"传帮带";二是强化管理人职权,探索建立"联合管理人"机制,在涉港澳复杂案件中组建三地专业人士团队,统一行使调查权、撤销权,共享信息平台,破解法律差异、语言文化障碍,实现协同效应。
借鉴英美破产法绝非照搬条文,而是汲取"拯救优于清算"、"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核心理念与灵活工具。大湾区作为我国开放高地,理应在破产法治现代化上先行先试。将英美法精髓与三地实践深度融合,大胆探索、稳步创新,必能构建高效透明、可预测的跨境破产合作范式,为困境企业纾困,为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筑牢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