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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八)】: 居家隔离却擅自外出购物,罚款且强制隔离!!!

       【疫情防控之律师说法(八)】:

居家隔离却擅自外出购物,罚款且强制隔离!!!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地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市广大党员律师志愿者们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优势,针对当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进行“以案释法”,助力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案例再现

  2020年2月4日,佛山盐步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排查工作中发现,一名湖北籍人员梅某于2020年1月27日自疫情发生地来到盐步,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医学观察14天期间,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先后四次执意离开暂住地外出买菜、购物,最终梅某因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并被送至政府指定隔离点进行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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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志勤律师以案说法

 

  本案中,要求梅某居家隔离观察是政府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但梅某却在明知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四次外出购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故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并移送政府指定隔离点进行隔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要求强制采取隔离治疗或居家隔离的病人、病原携带者违反隔离措施私自外出,造成了新冠肺炎的传播,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将会面临死刑的刑事处罚。

  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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