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关闭,企业安排员工到总厂工作,应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安排员工到总厂工作,实际上就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变更“劳动地点和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首先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保持员工原待遇不降低;第二、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确保员工上、下班方便;第三、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
否则,员工有权拒绝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并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且企业必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2、如果经过协商,员工同意到总厂工作,企业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在保持劳动待遇不降低且企业愿意提供班车接送的情况下,员工同意到总厂工作,企业应与员工签订补充协议,就变更劳动地点和岗位作出明确约定,以免日后劳资双方再为“变更劳动地点和岗位”产生争议。
3、如果经过协商,员工拒绝到总厂工作,企业是否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据上,在保持劳动待遇不变且企业愿意提供班车接送的情况下,如果经过协商,员工仍拒绝到总厂工作,企业无需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4、对于怀孕四个月的孕妇拒绝到总厂上班,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将来的产假工资?
本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对于孕妇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由于该孕妇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企业无须支付该孕妇经济补偿金。
至于该孕妇要求支付将来的产假工资,由于其请求的事项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且其将来已不在该台资企业工作,因此,不存在该台资企业应向其支付将来的产假工资问题。
鉴于村委会已同时向转租人陈某和该台资企业发送《合同到期通知》,明确要求陈某及时清理物品,准时将场地退还给村委会,且陈某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内,都没取得延长租赁期限的结果,因此,企业只能与其协商解除转租合同。
在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精心指导并反复修改协议下,企业念及疫情对陈某的经济影响,经与陈某反复协商,于2020年3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于2020年3月18日解除《厂房租用合同》;陈某须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企业于3月18日前将机械设备搬走,不再向陈某索要预交的两个半月的租金,并免予追究陈某的赔偿责任。
为妥善处理好这宗事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以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劳资纠纷,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既要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又要确保企业在法律文书和处理程序上合法合规,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纰漏和失误,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1、悉心指导企业制作并完善“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的《通知》和《公告》。
面对100多人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的问题,为了避免因用词和表达不严谨导致矛盾激化和纠纷四起,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悉心指导企业制作并完善“调整工作地点和岗位”的《通知》和《公告》,确保企业“调整工地点和岗位”合法合规,有据可查。以便万一协商不成,诉诸仲裁和诉讼,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2、审慎指导企业完善《通知》送达和《公告》告知形式。
由于企业缺乏相关经验和程序意识,因此,往往不重视甚至不知道如何向员工有效送达《通知》并进行《公告》,以至在员工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时,企业因为送达手续和《公告》程序不完善,导致败诉。
为此,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反复与企业“人资科”负责人沟通,审慎指导企业完善《通知》送达和《公告》告知程序。在经办律师的细致指导下,企业通过集中开会宣读《公告》、在分厂大门处张贴《公告》并录相、通过微信向员工传送《通知》,完善了《通知》送达和《公告》告知手续。
3、帮助企业分类调解,完善条款,平稳解决劳资纠纷。
鉴于白土分厂员工分为三类,即第一类“家在白土附近、不愿到总厂上班的员工”;第二类“家在总厂附近、愿意到总厂上班的员工”;第三类“怀孕4个月、不愿到总厂上班的员工”。
在调解时,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指导企业根据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精准施策,各个突破。尽管从法律和程序上讲,对于不愿到总厂上班的员工,企业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考虑到大多数员工已在分厂工作很多年(有的甚至达20年),且现在正值疫情期间,从人文关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企业同意给予该部分员工一定的补偿,体现企业的担当精神和社会责任。
在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精心指导并反复修订协议下,经过三天的协商谈判,企业最终与112名员工于3月19日达成协议,成功化解了112宗劳资纠纷,为疫情期间企业稳健复工复产,争取了宝贵的精力和时间,有力地促进了疫情防控秩序的稳定,避免了因连环租赁合同纠纷和群体性劳资纠纷发生仲裁或诉讼,牵扯并消耗众多社会资源用于排解矛盾纠纷。
郭生平律师认为:时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特殊时期,企业与员工都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和困难。越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困难时期,越是需要企业与员工互谅互让,放低诉求,平衡利益,不走极端,同舟共济、达成和解,以便“共克时艰“,取得疫情防控斗争的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