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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都春雨志愿服务:律师说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砚都春雨志愿服务:律师说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农民工,他们背井离乡,不远千里地进城务工,奋发图强,本应是城市的一道漂亮风景线,但现实中却出现了许多农民工讨薪、企业欠薪事件。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2019年12月30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公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将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今天,肇庆砚都春雨志愿服务队队员、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的林文杰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该《条例》的部分内容。

        解读一:禁止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

  某用人单位在结算工资时对农民工说:“咱们单位今年部分资金还没收回,老板可大方了,让大家把这些货拿去。我告诉你们啊,你们现在拿到的这些货的货值,是你们工资的两倍呢!”这个场面在过去也是十分多见,用人单位这个做法可谓“一举两得”,同时解决了工人工资和滞销货物,但对农民工来说这可不是什么好事,钱拿不到,反倒拿了一堆自己用不上的东西。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该规定明确了,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形式,减少了用人单位以其他形式替代现金的情形,保障了农民工最根本的要求,切切实实的拿到真金白银。

   那么问题来了,那如果有用人单位在条例施行后仍然用其他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那该怎么办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写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若用人单位以其他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严重的将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处以罚款,又对有关负责人处以罚款。

            解读二:工程工资设专账

  工程建设领域作为农民工欠薪、讨债事件高发领域,对该领域的管理可谓刻不容缓,而欠债、讨薪事件的发生便是缺乏对农民工工资款项的保障。为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而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的周期,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即人工费用需每月结清。约定人工费用后,就需要考虑资金安置及处理方案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部分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间串通以其他形式交付人工费用怎么办?专用账户的款项又会不会被施工总承包单位肆意动用呢?以上问题条例均有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金融机构若发现人工费用未按约定拨付等可能有欠薪风险的情况,将采取把该施工总承包单位纳入欠薪预警系统中,一旦纳入该系统,将成为相关部门的重点治理对象。

  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款项的使用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经公示期满后方可注销并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款项。

  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规定,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严重可能被采取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意味着若在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时弄虚作假的,将有可能严重影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来的经营。

            解读三:承包工程要保证

  虽然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收到严重的处罚,但农民工们最渴求的并非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而是能按时足额的拿到工资。故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义务,事实上全国各地早已实行了该制度。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向许可机关提交已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证明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查内容之一。但考虑到工程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且标准化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不够人性化,也无法达到促进诚信社会的效果。故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对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处理,更好促进诚信社会的构建,也能催生更多诚信单位。不仅如此,该规定考虑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资金紧张的问题,故除了存储工资保证金以外,也可以选择请求金融机构为自己出具保函以代替工资保证金。

            解读四:应急周转作保障

  拖欠工资的情形有许多,除前所述以外,还有部分用人单位经营确实出现问题或者拖欠工资后直接逃匿的。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对农民工的生活造成严重打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若上述两种情形真的不幸出现了,农民工的生活还是可以得到保障的,而且已垫付的费用无需农民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后向政府归还,而是由政府自行向用人单位追偿,进一步为农民工提供了便利。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法条链接,可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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