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肇庆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肇庆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4322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8月16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肇庆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费的财务管理,保障协会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根据《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和使用经费应当贯彻量入为出、略有节余、专款专用、勤俭办事、服务会员、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出纳人员各1名,设立完整合法的会计帐簿,组织财务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反映协会财务收支状况,依时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管理由专人负责,实行互相监督机制,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财会人员的责任是:

(一)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二)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办理财务事务,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费年度预算制度。每年由理事会审议通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预算收入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二)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

(一)上缴省律协会费

(二)党建工作支出;

(三)协会秘书处日常办公支出。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订购报刊杂志、邮电通讯费、网络维护通讯费、摄影冲晒费、交通费、汽车维修费、汽油、保险费、差旅费、房租、水电费、卫生费、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等;

(四)购买资料、编印文件经费支出。包括:购买、寄发杂志及业务书籍、法规、信息资料等支出;其他用于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资料、文件印刷费用;

(五)各种会议支出。包括: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议、监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

(六)业务研讨活动支出;

(七)固定资产购置、装修维修管理费支出;

(八)宣传和法律援助活动支出;

(九)培训支出。包括实习人员培训、专门法律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专项培训等;

(十)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一)公益活动会员福利大型文体活动支出;

(十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和处理投诉工作支出;

(十三)对外交流活动支出;

(十四)接待支出。包括:上级律协和兄弟市律协以及其省、市律协工作交往的接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业务的接待;外事接待等;

(十五)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支出;

(十六)对会员的奖励支出;

(十七)提取市律师行业发展基金;

(十八)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本会收入必须严格管理,结余会费可以以定期存款、购买国债等无风险的方式存放和增值。 

 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经费。需要经费开支的,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支

日常开支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申报项目部门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呈秘书长审核,报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日常开支在5000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由申报项目部门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呈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审批;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以下费用,无需事前履行支出预算审批手续,在支出后按第条规定审批报销:

(一)秘书处人员工资、补贴、福利;

(二)除本条第1款开支外,秘书处其他日常办公支出,单笔不超过2000元的;

(三)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发放标准的部分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其他补贴等。

 除本办法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支出,均需履行事前审批预算、事后审批报销、大额预算监事监督的手续,具体手续为:

(一)在支出前,按规定填写《会费使用呈批表》,完善审批手续,审批人(机构)有权对不合理的经费预算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费使用呈批表》原件由财务存档,复印件交经办委员会(部门)保管。

(二)单次经费预算超过5000元的,由监事会指派监事监督,监事有权对不合理的经费预算提出监督意见。

(三)经审批同意开支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由经办部门垫支费用;

2.向秘书处办理借支手续。

(四)支出完成后,分两种情况完成报销:

1.由经办部门垫支费用的,该部门收集支出的真实合法票据,制作开支明细说明(包括收取报销款的账户),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经手人签名,按本办法具体规定审批报销,费用转回给经办人。

2.向秘书处办理借支手续的,该部门收集支出的真实合法票据,制作开支明细说明(包括收取报销款的账户),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经手人签名,按本办法具体规定审批后,完成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 本会因工作需要支付补贴、补助、奖金等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后统一执行。

  本会支票和现金由出纳保管支票、印鉴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十  用支票结算的,领取支票时,经办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名并登记后,方可加盖印鉴。结算后应及时向财务人员交付结算凭证。

出纳人员交付支票时,应在支票上填写日期、用途、金额。支票发出要做好核销工作。

借支的支票、现金必须按规定使用,并及时与财务人员结算。

第十  建立财务开支报告质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人员遵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各类报表,及时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本会每年向理事、监事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理事、监事有权就会费开支情况提出质询,协会工作机构应就质询进行解释。

第十  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对不合法的开支要坚持原则,拒绝开支;对不合理的开支,提出建议并及时向会领导报告。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审计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  律协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律协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况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  办法由理事会修订、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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