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8月16日肇庆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12日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肇庆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在《肇庆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在本会理事会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和撤销,制定、修改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条 本会监事会监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各项会议,参加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须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全市律师提供业务参考,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调查研究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施情况,从专业角度就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通过本会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本会安排开展本专业的理论研讨,组织业务交流、案例辨析、经验交流和合作;
(四)制定我市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等业务规范,参与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五)对我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新颖、疑难案件和法律问题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和探讨;
(六)根据本会安排收集、整理、印发信息资料,撰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七)完成年终总结和述职考评工作;
(八)承担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当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由理事会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履行职责情况作评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可以设秘书一人,不是委员担任的秘书不享有委员的权利义务,但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及活动。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由在我市执业的律师(含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组成。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聘请。任期和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 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人选可以从委员中产生,也可以由非委员的执业律师担任。秘书由主任提名,报送分管会长(副会长)决定。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从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六)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七)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本会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并确保会议、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二)制订专业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向委员会成员布置工作;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本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由分管会长(副会长)提出建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撤换。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秘书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分别报批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虽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但处罚或处分已执行完毕满两年,且获分管(副)会长的同意;
(四)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五)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六)能够履行委员职责,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七)在任职上一届本会委员会期间,不存在被终止任职资格和辞职的情形;
(八)其他规定对委员任职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会议、活动,配合主任、副主任对各项会 议、活动做好把关,履行有关责任,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参与表决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事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注重理论和业务研究,在本届内提交两篇以上专业文章;
(四)积极收集相关业务领域信息资料,参与相关领域业务的拓展和建设;
(五)自觉维护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二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提出请假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存在空缺的,必要时可以进行增补,增补通过委员会推荐的方式,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必须是在肇庆市执业的律师。具体职责是:
(一)传达委员会有关的各项文件、通知;
(二)对委员会会议进行记录,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三)起草委员会的各项制度文件、对外文件;
(四)做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之间的沟通工作;
(五)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终止,由专业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议书面报告后,由本会进行公示: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连续三次或者累计五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工作、因转所到肇庆市以外执业或者不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三)在任期内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执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
会议形式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电话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秘书处备案,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专业委员会每年原则上应至少组织开展两场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形式包括交流、研讨、座谈、培训、调研、宣讲等,活动应注重实效。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与省律协、各市律师协会及其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参与本会和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单位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联合举办的活动,
专业委员会应面向广大会员开放,开展让更多会员受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活动,由分管会长(副会长)审批同意。需要秘书处协助的,由委员会主任与秘书处联系协调。大型、重要的活动,由分管会长(副会长)事先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受国(境)外机构和个人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机构和个人参加工作活动等,应当至少于活动举办的60日前将活动方案报本会审核,并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撰写活动信息,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并于七日内连同活动照片、活动印发资料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根据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发展,及时组织制订或修订我市业务规范和业务操作指引。
本会鼓励专业委员开展我市律师行业专业标准化规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会安排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起草或修订工作的,应当结合本专业业务实践,组织委员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报本会审核。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专业委员会使用活动经费应当厉行节约、合理、科学。
委员受本会指派,参加有关部门、全国律协、省律协、各市律协组织的活动,交通和食宿费用按本会规定予以补助。
专业委员会聘请专家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活动经费中,不另行支付。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需要经费的,应在预算范围内开支。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预算应符合本会财务制度,并应在活动结束后七天内严格按照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承办、协办本会与社会机构或者省律协、地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活动,可另行申请经费,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由秘书处根据本会年度预算协调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