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肇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肇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2020年8月16日肇庆市律师协会

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管理与考核,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肇庆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本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实习考核工作。

本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章  实习人员考核机构

第五条  本会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实习人员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声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或虽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但处罚或处分已执行完毕满两年;

(三)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考核委员会的活动;

(四)具有6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积极履行委员职责,能够完成考核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每个工作小组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考核委员会主任指定,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本工作小组的工作,召集小组会议。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每批次委托3名委员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该批次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工作。考核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负责主持面试考核现场工作。考核小组的各项工作,接受考核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批次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批次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曾经参与过同一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

(四)与参加当批次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实习考核的职责:

(一)对申请实习的人员作出审核决定,对不服不予批准实习的决定进行复核;

(二)对实习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及有关实习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职能;

(三)组织并负责对实习人员进行实习考核;

(四)对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之间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对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对实习活动中出现的按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行为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十四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六)本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本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六)本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本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书面审查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向本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前款规定期限申请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本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本会批准后,实习人员应当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申请延期考核累计不得超过3次,总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本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提出考核申请时,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原件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原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

(六)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购买的实习期间连续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本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核对原件)

(八)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市实际要求提交的其他考核材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可延迟至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收取。

提交的考核材料如涉及保密、商业秘密、隐私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实习人员可对所涉材料进行不超过25%的遮蔽。如因此造成无法考核的,应暂缓考核,待补齐考核材料后再由本会另行安排考核。

前一次考核不通过的实习人员再次申请考核时,还应提交前一次考核结束之后至本次考核申请前从事法律实务的不得少于30日的实习工作日志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中,指导律师出具的意见必须包含但不限于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实习人员工作内容要记录详实,专职实习人员须提供不少于150日、兼职实习人员须提供不少于50日的实习工作日志记录,实习人员工作内容要记录详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的不少于3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四)在指导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8件的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辅助指导律师办理的案件不得少于5件。

上述内容在《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不能详细体现的,应在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中予以体现。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中,须有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实习鉴定书的内容应包含:实习总结;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评语;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所作出的合格鉴定。

(一)思想道德主要是指: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否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二)业务能力是指:实习人员是否完成了规定的业务工作量,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分别完成了多少工作量等;

(三)工作态度是指: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勤勉尽责,有无被投诉等。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应提交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以下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等案件材料;暂无裁判文书的,应提供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等案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本会可以推迟考核,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本会收到申请考核的材料后,对申请考核的材料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本会进行形式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后,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形式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说明、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当在实施面试考核7日前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通知可采取公告、电话、信息、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本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申请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数量和实习人员提交面试考核材料的时间先后顺序分批组织面试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面试考核前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宣读承诺书仪式。

宣读承诺书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读人应免冠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

宣读承诺书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读或者集体宣读的形式,由考核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开始后,先由考核小组组长介绍考核小组成员,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习人员可以向本会申请重新调整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

第二十七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面试考核中,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30%;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0%。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 100 分,实习人员得分为 60 分以上且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但实习人员未通过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小组应结合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情况,由考核小组成员独立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每个项目评分,按项目计算出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得分,四个项目得分总和为面试考核最终分数。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本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案情复杂的,经会长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本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和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本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本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实习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本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本会依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至一年或一年以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第三十四条 实习人员对本会作出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会或省律协申请复核。

向本会申请复核的,本会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自决定受理该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不属于复核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成员、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  实习人员依据不实、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本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停止其在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及关系人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本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肇庆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考核工作,依据本细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人员的实习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肇庆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流程

 

1.实习人员进入面试现场,应先向考核小组组长出示身份证原件,以核实实习人员身份;

2.考核小组组长核实实习人员身份,实习人员对考核小组成员无意见,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3.实习人员作自我介绍,进行个人展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实习证号+学习和工作背景+司法考试情况+实习情况+个人性格、爱好等等(2-3分钟)。

4.考核小组根据面试考核范围,结合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进行全方位的互动式问答(15-20分钟);

5.面试考核结束时,由考核小组组长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情况作出简单总结和建议,随后,宣布面试考核结束,实习人员退场;

6.实习人员退场后,考核小组成员根据实习人员的面试情况,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60分以上为合格。

 

注:请各位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注意自己的仪态、仪表等。

 

附件2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标准和规则

 

一、评分标准

 

二、评分规则

面试考核采用评分法,总分值为 100 分,实习人员得分为 60 分以上且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实习人员未通过《肇庆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项考核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即:

1.未做到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有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执业的不良品行;

3.无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4.提交考核材料存在不真实的的情形;

5.未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

 

附件3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考核评分人:              

 

 

 

附件4  面试考核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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